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 (高奕楠)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布《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2007年原衛生部發布的試行審查辦法相比,新版《辦法》在倫理審查范圍、程序、內容、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有重要調整。
《辦法》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未設立倫理委員會的,不得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工作。對受試者參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于受試者在受試過程中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給予適當補償。《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倫理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設備、場所等。倫理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生物醫學領域和倫理學、法學、社會學等領域的專家和非本機構的社會人士中遴選產生,人數不得少于7人。必要時,倫理委員會可以聘請獨立顧問。對已批準研究項目的研究方案作較小修改,且不影響研究風險受益比的研究項目,可以申請簡易審查程序。
《辦法》規定,倫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得到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這比2007年試行審查辦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有所降低。《辦法》對知情同意過程和內容的要求更明確,且規定受試者參加研究受到損害時,應當得到及時、免費治療,并依據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得到賠償。
其中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包括3類:采用現代物理學、化學、生物學、中醫藥學和心理學等方法,對人的生理、心理行為、病理現象、疾病病因和發病機制,以及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進行研究的活動;醫學新技術或者醫療新產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研究的活動;采用流行病學、社會學、心理學等方法,收集、記錄、使用、報告或者儲存有關人的樣本、醫療記錄、行為等科學研究資料的活動。
《辦法》提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倫理委員會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構的執業登記機關備案,并在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登記。違反《辦法》規定的機構和個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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