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6日電 (曾璇)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日前發布了商務部令2016年第4號《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其中包括《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在內的16個規章被宣布廢止,該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有6章38條,分別就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中的備案登記、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給出了具體規定。
白酒行業分析師蔡學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過,國家每年都會清理一部分落實難、實際效果有限的法規,《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是正常現象。被廢止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主要針對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廢除該法律后,對酒類的流通管理主要依托國家食品安全法。
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規定:“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當時的酒類食品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于《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這是對當時《食品安全法》的一個補充。
隨著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愈加嚴格和全面,2015年出臺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規定為:“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意味著,酒類食品已經按普通食品對待,不再享有“特殊地位”,在新版《食品安全法》的監管下,對酒類食品的安全管理更加嚴格和全面。
黑格咨詢集團董事長徐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認為,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正是國家“減政放權”的具體體現,《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有部分重合,雙線管理有所重復。
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會否造成酒行業缺乏監管?其實隨著酒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家對酒行業的立法、監管方面并沒有放松,除了新版《食品安全法》外,在今年的10月21日,2016“全國理性飲酒宣傳周”活動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監一司巡視員陳傳意表示,食藥總局將利用多種平臺,從三方面發力,對酒類企業加強監管,確保為消費者釀造健康、放心、安全的酒類產品,減少或降低過量飲酒以及不合格酒類產品對消費者健康的傷害。
第一,在酒類行業的調整中,繼續執行多頭并舉的措施,積極引導和助力企業實現良性調整。例如,中國酒業協會受國家食藥監管總局等監管部門的委托,制定和完善白酒相關標準體系。
第二,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建設。根據酒類行業生產流通具體特點和發展要求,在充分和普遍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酒類感官指標,執行新的檢測標準和方法,加強對酒類產品的生產和質量監控體系,并引導企業自覺落實。
第三,建立健全酒類產品質量檢測和追溯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應用互聯網、物聯網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按照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督促和指導酒類生產企業依法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切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推動追溯鏈條向酒類原料供應環節延伸,實行全產業鏈可追溯管理。堅持政府監管與社會共治相結合,創新治理模式,保障酒類消費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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