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北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產生的醫療服務費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家屬和現場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據介紹,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在將急危重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條例》明確,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專用呼叫號碼為“120”,“999”為北京市紅十字會履行救護、救助、救災職責的呼叫號碼。北京市紅十字會協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劃,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范,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愿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并聯系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條例》明確,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或者使用假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收繳,并處罰款。(記者閆龑)
(來源:健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