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公布《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可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醫師長期執業中多次不正當牟利或將被吊銷執業證書。
依據《細則》,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可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如未造成嚴重后果則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細則》同時規定,當醫療機構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時,如未實行先收治、后結算的辦法,以費用為由拒收病人,未造成嚴重后果時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細則》還對醫護人員執業行為作出規范。若醫師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并導致患者損害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導致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1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此外,若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3人次以上,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務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吊銷參與醫務人員執業證書。依據裁量規則,當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記者閆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