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支付標準有望本月出臺 發揮終端作用降低藥品價格
11月30日,記者從第三十屆中國醫藥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上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已于11月23日結束在系統內省級層面征求意見,正式文件有望于12月份出臺。
“這次征求意見稿與此前若干稿的最大的區別是,承認了醫療機構采購的主體地位,可極大地調動醫療機構壓低藥價的積極性。”一位醫藥上市公司高管對記者說。還有行業人士表示,醫保支付標準的出臺或將對現行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產生影響。
按照通用名制定標準
藥企須注重全國一盤棋
2015年4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7部委聯合下發的《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藥品政府定價取消,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該文件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
但一年多來,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僅記者手中就先后拿到過3個不同版本的征求意見稿。一位醫保人士表示,近期醫保支付標準規則制定工作進度之所以加快了,是因為“以前部委之間的意見并不完全一致,現在部委的意見日漸趨同”。
在第三十屆中國醫藥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醫療服務管理處處長段政明也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口頭解讀。“支付標準不是價格。藥品價格是市場交易形成的,醫保部門只能通過制訂支付標準,間接影響藥品價格形成。”段政明強調。
根據記者最新拿到的征求意見稿,支付標準確定為“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即對已通過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或質量差異較小的藥品,原則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對暫未完成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或因質量差異較大等原因,不具備按通用名稱制定支付標準條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自定支付標準,但“原則上不超過同一通用名下已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支付標準”。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支付標準主要依據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數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類藥品價格比較、其他地區價格參考、藥物經濟學評價等因素和辦法,通過加權平均、中位數或者分位數等方式計算相應品規的平均價格,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支付標準。
“‘實際市場交易價格’并不等于中標價。我們會要求醫療機構報送藥品銷售實際情況,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等。”段政明說,至于一些創新藥物,“我們會參照其在我國香港地區、臺灣地區,以及日本的具體銷售情況和銷售價格”。
正因為如此,段政明建議藥企要維護好自己的價格。一位企業代表也向記者表示,從征求意見稿來看,企業“全國一盤棋”的整體戰略尤為重要。
當然,段政明也表示,支付標準會根據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藥品實際供應及使用情況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支付標準使用三類情況分別對待
充分調動醫療機構議價積極性
除了醫保支付標準制定方法以外,業內尤其關注支付標準的使用。征求意見稿將其分成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等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二是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三是按藥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的情況下,定點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出售藥品的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仍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在臨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
“第一種情況無需多言。后兩種情況則直接影響產業。”有醫藥上市公司高管稱,以支付標準為100元、醫保基金支付80%、參保人員支付20%為例,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藥品實際價格為80元,則醫保基金仍支付80元,參保人員支付16元,即醫療機構實際收到96元,結余16元;在第三種情況下,如果藥品實際價格為120元,則醫保基金支付80元,參保人員支付24元,即醫療機構實際收到104元,虧空16元。
段政明表示,結余原則上應該歸醫療機構所有。至于第三種情況下醫療機構的虧空,“那只能是誰賣出去的誰承擔”。
“如果真如征求意見稿所言,那么不管政府是否允許二次議價,醫療機構一定會進行議價。因為每議下來的一分錢,都將是醫療機構的收入。同時,價格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藥品也將難以實現院內銷售。”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副會長牛正乾直言。這不僅意味著藥品價格繼續下降會是未來的趨勢,同時還預示著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功能將逐步淡化。
“征求意見稿會直接調動醫療機構壓低藥價的積極性。雖然征求意見稿沒有直言取消‘零差率’,但從上述規定來看,實際上是否定了‘零差率’對于降低藥價的作用。”上述醫藥上市公司高管稱。
段政明直言,上述規定就是希望通過一組正向激勵措施,鼓勵醫療機構采用物美價廉的藥物,以促進藥品在市場上的價格形成,同時實現合理用藥。
編 后
作為醫保控費的手段之一,醫保支付標準制度讓醫保支付逐步由被動支付轉向主動支付,最終實現醫保基金的有效利用。隨著該制度的實施,醫療機構必定成為主動壓低醫保藥品價格的主體,從而實現對以往藥價形成機制的重大變革,此舉在降低藥品的不合理高價方面將比以往的招標定價更有效率。而藥監部門正在進行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為原則上以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的新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有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醫改破題指日可待。(記者 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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