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今后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可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根據《規程》,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規程》指出,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記者葉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