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殯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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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規范化水平,國家衛健委、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門日前發布《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明確提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化亡故患者遺體轉運流程,提高遺體轉出效率。確有必要的,可設置遺體暫存區,滿足遺體接運車輛到達前臨時停放遺體需要。已設置太平間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太平間只提供遺體暫存服務。亡故患者遺體在醫療衛生機構臨時停放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4小時。此外,嚴禁醫療機構開展殯儀服務、外包太平間,并嚴厲打擊倒賣死亡證明、泄露逝者家屬信息等行為。
嚴格懲處倒賣《死亡證明》行為
規定詳細劃分了死亡證明的簽發主體、簽發流程以及管理要求。規定提出,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發;非正常死亡需開具證明的,則由公安機關派出所負責。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死亡證明》填寫、審核、用印、發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強化落實。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死亡證明》空白證明管理、發放、廢證回收、簽發用印信息登記追溯體系,實行證章分離、雙人共管。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推進與公安、民政部門的信息互通、工作聯動,嚴格防范、懲處違規開具、倒賣《死亡證明》的行為。積極推動《死亡證明》電子化管理。
在醫院暫存遺體一般不應超24小時
規定提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化亡故患者遺體轉運流程。確有必要的,可設置遺體暫存區,滿足遺體接運車輛到達前臨時停放遺體需要。已設置太平間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太平間只提供遺體暫存服務,參照遺體暫存區進行管理。
規定提出,亡故患者遺體應及時轉出。醫療衛生機構內亡故患者遺體應當立即轉運至遺體暫存區,嚴禁停放在遺體暫存區以外的場所,避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對于因糾紛等原因將遺體滯留在診療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醫患溝通妥善處理,對于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及時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亡故患者遺體由殯儀館及時接運,在醫療衛生機構遺體暫存區臨時停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4小時。
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轉運遺體
規定明確了醫療衛生機構涉亡故患者服務范圍。醫療衛生機構應立足主責主業,不得開展殯儀服務。嚴禁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任何場所陳列、展示、售賣殯儀服務用品,不得燃點香燭及焚燒祭祀用品等。嚴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運營、管理遺體暫存區(或太平間),嚴禁通過出租出借場地、與第三方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相關組織或個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提供殯儀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嚴禁接收和存放院外來源的遺體,不得承擔其他部門委托的遺體存放業務。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非急救醫療轉運車輛轉運遺體。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內部重點場所巡視管理,防范并及時制止社會人員在本機構內開展殯儀服務的行為。
要建立亡故患者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為保護逝者及家屬隱私,該規定明確,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屬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要嚴格規范本機構工作人員行為,不得代替喪屬與殯儀館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聯系殯儀服務事宜,不得違規提供喪屬信息,不得推薦、誘導、強制喪屬到指定殯葬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不得與其他組織和個人內外勾結誘導喪屬高消費。要完善患者及家屬個人信息保護技術手段,加大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重癥監護室、遺體暫存區(或太平間)等重點區域巡視檢查力度,防范并及時制止社會人員“蹲點”“掃樓”。
在監管層面,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加強協同。衛健部門負責管理死亡證明簽發和院內場所;民政部門監督殯儀館及時接運遺體,并移交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整治機構周邊殯葬服務價格違法等問題。對于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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