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醫保先行支付申請規則,更好呵護參保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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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該司法解釋的發布,對依法認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及時高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安全將發揮積極作用。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保命錢”“救命錢”。在立法層面創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對參保人申請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路徑、方式以及參保人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充分彰顯了醫保基金的救急、公益屬性,為參保人的生命健康權加了一道保險。
然而,由于《社會保險法》未對醫保先行支付和追償作出明細規定,地方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容易產生分歧,不少部門傾向于給出狹隘解釋,嚴苛理解適用醫保先行支付的條件,導致醫保先行支付的范圍收窄、門檻抬高,參保人的醫療費用常被拒付或延付,一些參保人的治療還因此被延誤。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通過批復(具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的方式明確醫保先行支付申請規則,有助于統一規則執行標準和共識,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以及醫保先行支付的規范性、準確性、及時性、公平性,有利于保障醫保基金的運行和使用安全,更好地呵護參保人的權益。
批復進一步明確了醫保先行支付的法定申請條件,細化了“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認定情形和標準,為申請情由劃定了清晰的法律邊界,可避免實踐中因理解不一而導致的隨意縮限或擴大解釋。批復進一步明確了參保人申請時所應主動履行的告知義務,確保經辦機構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事實基礎,從而作出正確判斷。
批復的核心內容是指出醫保先行支付不以“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參保人尚未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前提條件。這意味著,無論參保人是否已用自己的錢墊付了醫療費,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其依法享有的申請先行支付的權利均不受影響。這一解釋徹底回應了實踐中的一大爭議點,糾正了部分經辦機構“未墊付才可申請”的錯誤認知,有效拓寬了參保人獲得制度救濟的渠道,解除了參保人的后顧之憂,不讓他們因一時無法籌措資金或已經自行墊付而喪失獲得醫保基金先行保障的機會。
此外,批復支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法先行支付后,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進行追償,明確了醫保先行支付的墊付性質,厘清了醫保基金、參保人、侵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責任。這既能打消經辦機構“付出去就收不回來”的顧慮,鼓勵其積極履行先行支付職責,也能保障醫保基金在發揮救急功能后依法回流,維護了全體參保人的共同利益和基金的長遠可持續運行。
最高法的這一批復,直擊實踐疑點、難點,讓原本有些籠統模糊的制度變得清晰可操作,讓制度的善意能夠順暢抵達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這不僅是法治建設和法律適用層面的進步,更是“堅持民生為大”的理念在司法和社保領域的生動體現。期待相關部門在經辦服務中,吃準吃透批復精神,進一步端正理念,優化規則,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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