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晟)消費者吳某從北京某食品公司的三家西餅店訂購生日蛋糕共花費56256元,但他卻發現蛋糕并未標明保質期、配料表等法定信息。于是他將該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物款,并賠償十倍價款56萬余元。昨天,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消費者吳某訴稱,2014年8月21日至9月2日,他在被告北京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家西餅店處訂購生日蛋糕等食品共計花費56256元,并開具了正規發票。吳某隨后提取了蛋糕,但發現食品并未標明保質期、配料表、生產廠家、凈含量等法定信息。
吳某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裱花蛋糕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該公司制作的產品未標明保質期、生產廠家等法定信息,已經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將該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所購食品款56256元,并賠償十倍價款562560元。
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本案涉案的食品屬于現制現售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另外,本案不適用裱花蛋糕(SB/T10329-2000)的行業性推薦標準;綜上,吳某退還產品價款及十倍賠償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裱花蛋糕不適用現食現售食品,現食現售應當是在該食品公司門店中食用的食品,一旦拿出被告門店就應當適用預包裝食品的相關規定。同時,被告在配送蛋糕時并未提醒原告注意產品保質期等事項。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所售的食品包裝應當進行相關標注。
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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