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修訂后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昨天對外正式公布,其中,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等情況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范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明確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此外,預案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幾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包括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預案還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綜合新華社電
>>鏈接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包括:
1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 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 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 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 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