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突出用人單位義務
1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新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新版《辦法》對2013年2月19日原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相關義務,細化了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的要求,明確了職業病診斷辦理時限并縮短了職業病鑒定辦理時限。
新版《辦法》在總則第六條集中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義務。同時規定,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向診斷機構提供,勞動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職業病診斷有關資料。為了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的要求,修訂后的《辦法》作了相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辦法》明確了職業病診斷辦理時限——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在收齊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診斷結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于出具之日起15日內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接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現場調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現場調查。
新版《辦法》還縮短了職業病鑒定辦理時限,將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受理鑒定申請至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時限縮減至40日;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進行醫學檢查或現場調查的,應當分別在30日內完成,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時間不計算在職業病鑒定規定的期限內;將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送達當事人的時限縮短至10日。(記者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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