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允許藥品進口口岸評估考核有新規
2016年10月12日08:23 | 來源:中國醫藥報

原標題:增設允許藥品進口口岸評估考核有新規
為做好增設允許藥品進口口岸評估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下發《增設允許藥品進口口岸工作評估考核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明確了現場評估檢查細則。
現場評估檢查細則規定,增設藥品進口口岸,須與本省(區、市)醫藥經濟規模和藥品進口需求量相適應。藥品進口需求連續3年達到每年10個品種及總量200批次以上(不包括中藥材)的,可設立1個藥品進口口岸;達到每年20個品種及總量400批以上的,可設立2個藥品進口口岸;設立3個以上,按此標準類推。
按照《方案》要求,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收到申報資料后,根據要求進行資料審查,并于4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總局批準。審查符合要求的,中檢院同時擬定該申請的現場評估工作方案及專家組的人選,一并報國家總局批準。總局批準后20日內,按照批準的現場評估工作方案,組織專家組實施現場評估,專家組應于現場評估后7日內作出評估報告,經中檢院審核后報總局批準。
資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中檢院可要求申請的省級局補充相關材料,原則上補充資料應在發出通知后6個月內補齊。逾期未反饋或仍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直接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總局。
《方案》規定,資料審查期間,應制定具體的現場評估工作方案,擬定專家組人員組成。國家總局和中檢院可派觀察員參加專家組。(國 訊)
(責編:聶叢笑、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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