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還需配套法規補充完善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強化了企業、政府、社會各方面責任,加大了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使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在具體實施中發揮實效,實現食品安全治理的預期效果,有關部門除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外,還應盡快出臺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完善配套機制和制度,以補充和細化該法中有關規定。
禁止性要求和處罰性規定應對稱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分為四節,強化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高標準嚴要求,而在第八章“監督管理”和第九章“法律責任”方面卻沒有對應分節,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具體,而監管和處罰方面規定過于籠統,顯得整體框架不夠對稱,建議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中予以細化。
應充分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食品和藥品的監管同為一個監督管理部門,且二者同為關乎廣大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但從兩部法律有關行政許可及罰則內容對比來看,新修訂《食品安全法》中相關規定不易操作。例如,同是無證生產經營,若是藥品,則處以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是食品,除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外,還要最低處以5萬元罰款,這就為基層監管執法帶來了掣肘。為更充分地體現《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建議在食品安全法律配套規定中細化相關罰則的適用,以增強該法的可操作性。
應準確理解和正確掌握立法宗旨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除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外,食品生產企業是否可以不對出廠的食品實施逐批檢驗甚至不檢驗,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確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盡快制定、公布能夠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快速檢測方法,便于基層監管人員采用快速抽查檢測結果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筆者認為該條規定中的“免予處罰”與“依法沒收”相矛盾。《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既然“免予處罰”又怎能“依法沒收”?希望相關配套規定對此予以明確,最好修改為免予除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雖然已經實施近四個月,但為了確保其實施效果,建議對該法中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最好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及時出臺與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而形成獨具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并一以貫之,從根本上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單位:四川省富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