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錢”發揮效用還需合力而為
李季(媒體人)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醫保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確救助基金救助對象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急危重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同時明確,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落實“先預撥后結算”的規定,以減輕醫療機構墊資負擔。這讓有急救職能的醫療機構吃上了“定心丸”。
自2013年以來,我國建立并實施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救急幫難的作用。但在不少地方,存在救助對象身份認定困難等難題。于是出現這樣的情況:一邊是應急救助基金沉淀在賬上發不出去;另一邊是醫療機構負擔了不少無主患者的救治費用。這不僅給醫療機構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也削弱了救助基金的效用。
根據現行規定,如是公安機關主動通知救治的,公安機關會給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醫院申請救助基金相對簡單;如是個人主動請求救助的,醫療機構多需要到被救助者所在地公安部門核實信息。有醫院急診科負責人表示,遇到外地無主患者多會放棄核實,主要是因為程序繁瑣,或者工作產生費用可能會高于救治費用。
此外,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復雜、經辦機構作用發揮不充分等,也成為醫療機構申請救助基金的羈絆。比如事后申請時,要提供被救助者的醫保信息、收入狀況等,這部分工作醫療機構很難承擔。另外,被救助患者情況復雜,而一些經辦機構只認公安部門證明,對于社區、醫院的證明都不認可。
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本意是為不明身份或無力支付費用的急救患者解除燃眉之急。要想讓這份“救急錢”更好地發揮效用,需要鏈條上每個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此次通知再次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比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杜絕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推諉急診患者的現象發生;公安部門負責協助醫療機構核查患者身份,重點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民政部門負責協助經辦機構,核實患者是否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無負擔能力人員。希望各部門都能切實承擔起責任,讓好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給更多處于危急困難中的生命帶去關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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