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管理
1月4日,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單體藥店和零售連鎖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到2025年12月31日,四川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通知》明確了執業藥師配備政策,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通知》提出,要落實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要求。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單體藥店和零售連鎖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單體藥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可設置過渡期,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其中,市(州)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原則上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盡快配備配齊執業藥師;鄉鎮及農村地區的現有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間,已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標準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四川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符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有關政策,仍在零售藥店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從業藥師,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截止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強調,在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按照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處方審核,作為其所屬門店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解決門店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無法銷售處方藥的問題。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并不得作為零售企業的許可依據和準入條件。(記者王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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