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類走進新時代
劉建國
近3年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的高度重視、親自部署和著力推動下,垃圾分類這一“關鍵小事”成為了我國城鄉垃圾處理系統升級的重要牽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成為了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和社會文明促進的重要載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將“普遍實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制度”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其中。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的主要目標就在于促進垃圾分類制度的穩步實行,重點就在于明確界定垃圾分類系統中不同利益相關者各自的責任。《條例》的修訂與頒布實施,標志著北京市垃圾分類將正式步入法制化、常態化、系統化軌道。
在定位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積極“倡導”層面上,是鼓勵性的,而是作為垃圾產生者的全體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定責任”,成為強制性的。北京市自2000年起即試點推行垃圾分類,2011年頒布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已經創新性地提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規定了物業公司、居委會、村委會、產權單位、經營單位等對所在區域或單位的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但是對作為垃圾產生者的單位和個人在垃圾分類中的責任沒有出界定。本次修訂后的《條例》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分類投放垃圾,如果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上述修訂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的分類投放責任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充分體現了國際社會固體廢物治理中“產生者負責”的基本原則,必將從根本上扭轉人們將垃圾分類作為“額外付出”而不是“法定責任”的觀念,從而促進全民參與和習慣養成。
在范圍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街道、社區“試點”層面上,是示范性的,而是要在北京市所有單位、社區、鄉村、公共空間全面推行,成為普遍性的。北京市過去推行垃圾分類,采用的是逐級選擇試點的辦法,即市里選擇條件較好的區,區里選擇條件較好的街道,街道再選擇條件較好的社區,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降低難度,同時積累經驗,但局限性也較大,就是容易形成“孤島”和“盆景”,示范效應在時空分布上遞減迅速。《條例》實施后,北京市將在市內全域推行垃圾分類,覆蓋到市內每一個單位、社區、鄉村和公共空間,形成強大的規模集聚效應和良好的全民參與氛圍,降低垃圾分類的綜合社會成本,從而將垃圾分類“盆景”轉化為“園林”,乃至“森林”,發揮其應有的生態效益。
在實施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掛橫幅”、“換桶”、“積分獎勵”層面上,是表面性的,而是要打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完整鏈條,成為實質性的。北京市過去推行垃圾分類成效不彰,最主要的原因是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相互割裂,尚未形成完整鏈條,特別是前端分類投放環節與后端分類處理環節都沒有做好準備,具體表現在:前端居民分類投放的參與率低、準確性差,分類垃圾桶中其實還是混合垃圾,導致后端分類處理設施難以正常運行;同時后端尚未建成現代化、多元化的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即使垃圾分好類了,也只能混合處理,反過來又會打擊居民源頭分類投放的積極性。《條例》對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企業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各類管理責任人的權責,以及政府的全過程監管都提出了嚴格要求,將有力促進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鏈條上各個環節的無縫銜接和良性發展的,避免“先分后混”等廣受社會詬病現象的發生。
在管理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城市管理部門諸多職責中一項毫不起眼的“子任務”層面上,是孤立性的,而是要政府統籌、各個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成為協同性的。垃圾分類牽一發而動全身,涉及不同的產生主體、不同的垃圾品類、不同的處理與利用環節,包括設施規劃與建設、立法與執法、制度建設、標準與規范制定、宣傳教育、監督考核、社會參與等工作,絕非城市管理部門一家“孤軍奮戰”能夠推動,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組織協調之下,特別是“一把手”領導的親自推動下,充分調動各個職能部門的積極性,形成部門聯動協同推進的辦事平臺或工作機制,才能發揮我們善于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提高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的效率,加快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的速度。
在理念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政府“大包大攬”的單向線性管理層面上,是外壓性的,而是要構建政府、居民、企業、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成為內生性的。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推行垃圾分類提供了基本的硬件保障。但是必須要看到,過去這種在政府大包大攬下,以市場化為主要手段,以無害化為主要目標的垃圾處理模式的潛力已經挖掘殆盡,亟需在新理念引領下形成新模式。《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突出了多元共治社會協同的新理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垃圾治理,充分促進政府、居民、生產和服務企業、垃圾收運處理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社會組織等利益相關方自我互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將旁觀者、批評者轉化為建設者、監督者,形成垃圾分類人人參與、人人盡責的良好局面,人民群眾才能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垃圾處理的“鄰避效應”才能得到有效化解。
在機制上,垃圾分類將不再停留在對各區、街道、社區、單位等分出了多少各類垃圾的監督考核上,是短期性的,而是更加注重能夠切實促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回收的制度建設,成為長效性的。就垃圾處理本身而言,垃圾分類的長遠目標是促進源頭減量,提高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績效。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為保障。《條例》瞄準垃圾分類長效機制的形成,強化了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和差異化收費制度的要求,同時提出了凈菜上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機關單位無紙化辦公、禁止超薄塑料袋生產銷售、嚴格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諸多減量化措施,向社會傳遞了明確的信號,即垃圾分類并不是垃圾產生之后才開始的,而是貫穿于生產和生活的各個環節,分類可以倒逼目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只有企業和個人依法履行了源頭減量的社會責任,才能促進居民綠色生活、企業綠色生產和社會綠色發展,形成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強大合力,為美麗北京、美麗中國建設做出首都人民應有的貢獻。
(作者:劉建國,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固體廢物控制與資源化教研所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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