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
接種疫苗異常 有望保險補償
昨日,省衛生計生委在官網掛出由省衛計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和保監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將對在本省范圍內,接種第一類和已購買基礎保險的第二類疫苗所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等進行相關補償。這意味著,今后有望在廣東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商業保險機制。
有基礎保險和補充保險
意見稿明確,政府和國內疫苗生產企業、進口疫苗代理企業(以下簡稱“疫苗企業”)共同投保基礎保險。鼓勵受種者及監護人(以下簡稱“受種方”)、接種單位等投保補充保險。
基礎保險為政府統一購買及疫苗企業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為受種方建立基本風險保障。保險費用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財政專項經費及疫苗企業出資共同承擔。其中,第一類疫苗基礎保險費用由省級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付;第二類疫苗基礎保險費用由在廣東省銷售第二類疫苗的疫苗企業自愿購買支付。
補充保險指為滿足受種方、預防接種單位等獲得更高風險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種方、接種單位等根據需要,自愿、自費選擇購買的商業保險。
受種方可通過購買預防接種補充保險,獲得基礎保險保障范圍外的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等補償保障。預防接種單位可通過購買預防接種補充保險,對因預防接種事故等造成損害的受種方予以賠償。
縣級以上疾控中心調查
投保后如果出現問題,將如何賠償?意見稿明確了基礎保險的補償范圍,預防接種后72小時內發生的死亡案例,臨床無法排除與疫苗相關且受種方同意尸體解剖以明確死因的,給予3萬元人道主義救助。若明確死因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案例予以后續補償。
對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案例,將按照《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補償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執行,以保險合同確定的補償限額為準,原則上不低于現行同類型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金額。
對于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案例,經調查診斷或鑒定后,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案例,按照與預防接種因果關系的關聯強度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償。此外,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心因性反應以及接種事故不屬于基礎保險補償范圍。
意見稿還明確了補充保險的補償范圍,以各方簽訂的補充保險合同具體內容為準,除對基礎保險范圍提高更高水平保險保障外,對基礎保險保障范圍以外如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以及接種事故等,由補充保險補償。
意見稿還明確,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由縣級及以上疾控中心組織進行,實行分級負責制。
(全媒體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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