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藥用輔料注冊審批等三項行政許可被取消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關于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取消省級實施的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注冊審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第三方平臺除外)3項行政許可。
《通知》指出,取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注冊審批。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關于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34號)要求,落實藥用輔料關聯審評審批工作,做好國產高風險藥用輔料的現場核查、抽樣等工作。要切實加強對藥用輔料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強化對藥用輔料的延伸檢查,保證藥品質量。
取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和復核檢查由總局受理,無需提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意見。申請人需分別登陸總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電子申請系統和復核檢查系統,按相關要求填報申請書和申請材料,并將紙質資料寄至總局核查中心,總局進行形式審查后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現場檢查和審核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總局對通過資格認定的申請人情況進行公告并頒發證書。
取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第三方平臺除外)。已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質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保證所售藥品的質量安全。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可通過自身網站與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超出經營范圍,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銷售處方藥以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非處方藥品。
從事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或備案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并將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網址、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編號等信息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提供本企業生產醫療器械的互聯網交易服務。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不得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醫療器械交易服務。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消費者個人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不得超出經營范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的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通知》強調,自《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之日起,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受理上述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發布之日前省局已受理,截至發布之日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原許可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記者于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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