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一位患者遭遇車禍,頭部受傷,血流不止,昏迷后被送進急診科進行搶救,急診科的醫護人員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同時聯系相關醫生,把搶救患者生命放在第一位。不到兩分鐘,腦外科醫生趕到,及時對患者頭部進行止血縫合,同時檢查各項指標,聯系手術室安排手術。值班主任已經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但由于手術室已經排滿,患者的生命體征也已基本平穩,只能靜待手術。可是當患者家屬趕到時,并未感謝醫護人員,反而責怪醫護人員沒有立刻安排患者做手術。

傷員在解放軍最新式野戰方艙醫院內得到及時救治。(圖片來源:李剛/新華社)
其實,這種矛盾在醫患關系中時常會被提及。在上面的事例中可以看到,醫生在未經患者家屬簽字下安排手術,這已經是承擔了手術成敗的所有后果。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也就是說,醫生的處理過程并沒有過錯。
究其原因在于患者家屬對醫療知識的匱乏。那么發生諸如此類的事件后,患者家屬應該如何擺正心態?
1.急診科的醫護人員并非無所不能,無法保證患者藥到病除,起死回生;
2.急診科醫生的醫療方案并非隨意采取,不是想要什么藥物就給什么藥物,都需要用藥依據;
3.急診要求檢查的項目也不是隨便要求的,都是根據醫學經驗以及患者臨床表現給予的全面檢查,以便診斷患者病情。(宋保平)
本文由上海市科普作家協會醫療健康專委會主任委員王韜進行科學性把關。
“達醫曉護”供稿